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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景区内自驾服务费按“车”收取
发布时间:2026-08-13 10:32:24 编辑:周雅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关于优化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景区内自驾服务费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明确对自治区4A级及以上涉收取自驾服务费的旅游景区收费模式、标准进行优化调整,将原按“人”收费、按“车”收费统一改为按“车”收费,进一步降低游客自驾出游成本。

《通报》明确,各景区制定优化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备后,将原按“人”收费、按“车”收费全部调整为按“车”收费,具体价格及时向社会发布。新标准为:5座及以下价格均不超过120元/车,6至7座不超过180元/车,8至19座不超过300元/车,20座及以上不超过600元/车。

《通报》中说,考虑到票务系统升级需要,原按“人”收费的景区,新标准不晚于8月20日0时起执行,过渡期内按不超过30元/人收取;原按“车”收费的景区,新标准不晚于8月12日0时起执行,不设过渡期。

此次调整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联合有关部门指导推进。

陈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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