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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6年第二季度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9-20 16:49:43 编辑:赵明旭

为充分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力度,阳江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6年第二季度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引领我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进一步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风险隐患,精准监管、严格执法、有效督导,警示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一:

阳江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未执行流向登记制度案

案件情况:

2026年4月8日,阳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江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烟花爆竹入库时,未详细登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代码、数量等信息。

处罚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的规定,阳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阳春市某木加工厂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案

案件情况:

2026年4月21日,阳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春市某木加工厂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工厂存在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处罚情况:

上述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加工厂未采取措施消除该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阳江市某刀具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案件情况:

2026年5月27日,阳江市阳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江市某刀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焊接工)无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阳东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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