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力度,阳江市应急管理局公布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引领我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进一步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风险隐患,精准监管、严格执法、有效督导,警示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一:
阳春市某石矿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案
案件情况:
2025年10月16日,阳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作业面最终边坡台阶高度17.83米,超过设计高度15米,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但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该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阳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深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春市某石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案件情况:
2025年11月7日,阳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该石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石场+262m安全平台宽度2.58m不符合设计4m要求,+250m清扫平台宽度5.6m不符合设计8m的要求,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二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但该石场未采取措施消除该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阳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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