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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应急管理局公布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9-24 16:50:10 编辑:赵明旭

为充分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力度,阳江市应急管理局公布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引领我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进一步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风险隐患,精准监管、严格执法、有效督导,警示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一:

阳江市阳东区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案

案件情况:

2026年8月20日,阳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阳江市阳东区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店铺内共经营2种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亚硝酸钠均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处罚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向购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十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或者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定,阳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阳春市合水某加油站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

案件情况:

2026年3月24日,阳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春市合水某加油站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没有对液位控制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无法正常运转(液位控制器频繁死机,缺失卸油记录、缺失泄漏记录、缺失2022年5月份以后的液位报警记录)。经调查,该加油站未对液位显示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处罚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阳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阳江某化工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充装查验制度案

案件情况:

2026年5月7日,阳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阳江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严格执行充装查验制度(该公司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甲醛、甲醇)罐式车装卸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但充装甲醛前,未严格执行该制度:未查验罐式车辆罐体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处罚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六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阳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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