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力度,阳江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6年第一季度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引领我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进一步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风险隐患,精准监管、严格执法、有效督导,警示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一:
阳江市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案件情况:
2026年1月23日,阳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通风设施,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六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但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该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阳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阳西县某粮油商店未经许可经营爆竹案
案件情况:
2026年2月12日,阳西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该商店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商店未经许可经营爆竹制品。
处罚情况:
该商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阳西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商店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爆竹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存放的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案件情况:
2026年2月12日,江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零售店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以下问题:该店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定储量50箱,现场检查发现爆竹121箱,零售点存放的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处罚情况:
该零售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江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零售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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