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阳东分局执法人员对我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我厂吸塑工序未配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报批、验收文件。我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发生此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厂管理不到位,对生态环境保护认识不够深,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内容均没有异议,并将诚恳接受和严格执行相关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我厂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二、我本人自上而下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制,已完成整改。高标准实行规范化环境管理,加强吸塑厂的管理。
三、履行生态环境社会责任,完善环保配套设施,做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心当事人。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公众监督!
经营者:卢昌宁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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