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为规范保险销售人员职业行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于近日印发《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办法》(下称《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届时,与保险销售人员信用相关的四大类信息将被记录在案,包括基础信息、职业状况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基本涵盖了一名保险销售人员职业生涯的方方面面。
在分析人士看来,对保险机构而言,《办法》将大幅降低尽职调查成本,促使公司将资源从盲目增员转向存量队伍的产能提升与精细化运营。对销售人员而言,信用档案将个人职业生涯的长期价值具象化,真正践行长期主义的专业人才将积累起丰厚的声誉溢价,短期投机者将被加速出清。对消费者而言,这将极大降低购买决策中的信息搜寻成本,使其能够穿透营销话术,直观甄别销售人员的专业资质与历史履约质量,修复并提升公众对保险行业的整体信任度。
所谓信用档案,是指对保险销售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而形成的信用记录,涵盖基础信息、职业状况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四大类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身份识别、教育背景、联系方式等;
职业状况信息细化记录保险行业内从业经历、从业年限、执业地域范围、跨机构流动情况等;
信用评价信息明确列举了工作考核、工作业绩、工作奖惩等情况,包括过往长期以来服务保单质量或长期保单有效率、13个月保单继续率、长险退保率、投诉率等指标,以及保险机构调查认定的在执业过程中的失信行为记录;
公共信用信息延伸至保险行业之外,收录行政奖励信息、联合奖惩信息以及其他司法、行政信息等。
《办法》适用于所有保险销售人员,即与保险机构建立劳动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等并办理执业登记,为保险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员工、个人保险代理人及纳入销售人员管理的其他用工形式的人员,以及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的人员、保险经纪人中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
在档案管理方面,《办法》提出,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的管理主体是保险机构。保险机构负责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并组织维护本单位统一的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信息系统。保险机构应真实、客观地处理保险销售人员的信用信息,不得选择性采集、篡改、隐匿或毁损信用信息。
同时,《办法》明确,保险机构在采集、整理、保存和使用保险销售人员信用信息过程中,应符合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防止保险销售人员隐私泄露。保险机构应采用与保险销售人员执业行为和合规表现关联度高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内容应及时、准确、有效。
《办法》还提到,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信用修复条件与程序,鼓励保险销售人员修复信用。保险销售人员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则“不宜少于其劳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等解除后五年”。
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办法》的出台适逢保险销售治理面临结构性拐点,队伍“瘦”下来了,但“瘦”不自动等于“健”。过去治理销售误导,主要依靠事后罚单和失信黑名单,罚的是已经发生的行为,管不住那些尚未被认定、已经在跨机构流动中反复复制的不良执业习惯。
“更深层的痛点在于信息不对称,一家公司知道某个销售人员投诉率高、继续率差,另一家公司不知道,换个门庭就可以重新展业。”田利辉表示,信用档案不是再加一道处罚,而是把最大诚信原则从事后惩戒,前移到全员全周期的执业画像,让信用成为一种可记录、可携带、可比较的职业属性。缺少这套机制,“清虚提质”就容易变成“清而不提”。据《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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